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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老年年金給付
(一)請領要件
1、老年年金:
(1)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。
(2)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
保者: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(請領年齡逐步提高)及第58條之2
(展延或減額)規定。
2、老年一次金: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(給付標準同舊制老年給付,每滿1年發給
1個月,逾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)。
**請領年齡逐步提高:自年金施行之日起,[第10年提高1歲],其後每2年提高1歲,以提高至65歲為限。
98/01/01~106/12/31 :60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107/01/01~108/12/31:61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109/01/01~110/12/31:62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111/01/01~112/12/31:63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113/01/01~114/12/31:64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115/01/01~ :65歲為基準請領年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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